(2017)鲁1329民初1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江阴市龙发工程机械附件有限公司与山东长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龙发工程机械附件有限公司,山东长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9民初1637号原告:江阴市龙发工程机械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临港新城****号。法定代表人:陈建中,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建强。委托诉讼代理人:戚来兴。被告:山东长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禚洪柳。原告江阴市龙发工程机械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长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阴市龙发工程机械附件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建强、戚来兴、被告山东长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禚洪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阴市龙发工程机械附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8314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3月20日至2016年9月12日止发生业务往来,原告供应被告汽动弹簧计人民币118148元,被告仅支付货款35000元,余款83148元被告一直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无奈,诉讼法院。被告山东长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庭审中辩称,购买原告的产品属实,但原告的产品有不合格的,应予退回,并扣减相应的货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自2015年4月份发生业务往来,被告因经营的需要,多次购买原告的汽动弹簧,共计货款118148元,被告仅支付35000元,剩余货款83148元被告未予支付。庭审中,被告主张原告供应的汽动弹簧,有365根存有质量问题,要求退货,并扣减相应价款4745元。原告对被告的主张予以认可,同意将存有质量问题的365根弹簧拉回,扣减相应的货款。本院认为,被告因经营的需要多次购买原告的汽动弹簧,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关系。现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3148元,事实清楚,被告应予偿还。但原告供应给被告的汽动弹簧有365根存有质量问题,被告要求退货,并扣减相应的价款4745元,原告庭审中予以认可,故,被告应支付原告货款78403元,并退回原告365根汽动弹簧。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长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阴市龙发工程机械附件有限公司货款78403元。二、被告山东长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江阴市龙发工程机械附件有限公司不合格的365根汽动弹簧。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9元减半收取94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臧 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金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