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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郭宝良与王桂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宝良,王桂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645号原告:郭宝良,男,1965年12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海涛,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被告:王桂芹,女,1970年1月2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委托代理人:詹胜,河北唤民(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宝良与被告王桂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张跃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宝良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原告郭宝良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贾小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