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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24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黄东生申请执行程常生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若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若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东生,程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824执198号申请执行人黄东生,男,汉族,1969年6月8日出生,河南省鄢陵县人,现住新疆若羌县。被执行人程常生,男,汉族,1963年6月6日出生,河南省睢县人,现住新疆若羌县。黄东生诉程常生故意伤害罪纠纷一案,若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824刑初35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黄东生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东生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若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824刑初35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军审判员 塔吉古丽·阿布拉审判员 吐尼萨汗·麦麦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永   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