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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许威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威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03刑初323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威,男,198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务工,住河南省内乡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7年1月2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7年2月1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8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7)第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威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2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许威驾驶豫R×××××号轻型货车沿南阳市雪枫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南阳农校门口时,与同向行驶的张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安全事故处理二大队认定:许威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已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许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2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许威驾驶豫R×××××号轻型货车沿南阳市雪枫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南阳农校门口时,与同向行驶的张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安全事故处理二大队认定:许威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许威在案发后拨打120电话,同行人员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的到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7年2月7日,被告人许威家属赔偿被害人张某亲属损失共计人民币450000元,该赔偿款已履行完毕且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许威供述:2017年1月22日11时45分许,我驾驶豫R×××××号福田牌押运车沿雪枫路自西向东行驶,我前方有一辆黑色轿车,黑色轿车从右侧超越一辆大货车,我就紧随着黑色轿车后边超越大货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黑色轿车超过去以后,我发现前方有个老太太骑着一辆三轮车,我就立即踩刹车,还是碰着三轮车的后边,把三轮车撞翻在地。我下车看到老太太躺在地上,我就拨打120电话,我同事王鹏拨打110报警。(4)证人王某证言:2017年1月22日11时45分许,当事故发生时,我在车辆的第二排坐着,许威当时驾驶着车辆从货车右侧超车,看到前面老太太以后,许威就赶紧踩刹车,车快停住的时候撞着了老太太骑着的三轮车,老太太也摔倒在地上。我们下车后发现老太太受伤,许威就打120急救,我就打了110报警电话。3、鉴定意见(1)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证明张某因急性闭合性颅脑外伤,导致中枢衰竭死亡。(2)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安全事故处理二大队宛公交认字[2017]第FA04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许威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不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事故发生后的现场情况。5、书证(1)被告人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许威的年龄等基本情况,说明被告人许威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前科材料证明被告人许威无犯罪前科。(3)到案经过证明2017年1月28日,许威在家人的陪同下一起到事故二大队接受处理。(4)受案登记表、强制措施凭证(5)被害人及亲属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复印件(6)驾驶证、行驶证证明许威的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情况。(7)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证明豫R×××××号福田牌货车所检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灯光系统技术性能符合要求。(8)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明许威亲属与被害人张某亲属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张某亲属45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相互印证,被告人许威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威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许威的犯罪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威在案发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其同事拨打110报警,在事故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到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被害人亲属进行经济赔偿且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许威的犯罪性质、后果、自首、赔偿被害人且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威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杨相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