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4民初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孙学安与李学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学安,李学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4民初923号原告孙学安,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颍县。被告李学民,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原告孙学安与被告李学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孙学安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学安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学安撤诉。案件受理费168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葛志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