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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24民初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孙学安与李学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学安,李学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4民初923号原告孙学安,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颍县。被告李学民,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原告孙学安与被告李学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孙学安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学安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学安撤诉。案件受理费168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葛志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