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1执4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司丽敏与蒋广彬、郭莉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丽敏,蒋广彬,郭莉华,开封瑞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1执428-1号申请执行人:司丽敏,女,汉族,1966年4月生,住开封市。被执行人:蒋广彬,男,汉族,1955年4月生,住开封市金明区。被执行人:郭莉华,女,汉族,1954年8月生,住开封市金明区。被执行人:开封瑞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工农路北段东郊乡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郭莉华,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211民初267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蒋广彬、郭莉华、开封瑞祥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楷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国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