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2民初4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叶桂秀与韩莲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桂秀,韩莲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4735号之一原告:叶桂秀,女,196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韩莲明,女,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叶桂秀与被告韩莲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桂秀撤诉。案件受理费5440元,减半收取2720元,保全费1900元,合计4620元,由原告叶桂秀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兴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胡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