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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民初25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韩光大与王秋明、韩鸣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光大,王秋明,韩鸣华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2598号之二原告:韩光大,男,1983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告:王秋明,男,1980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告:韩鸣华,女,1982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启东市。本院受理原告韩光大与被告王秋明、韩鸣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光大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光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047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47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韩光大负担。审判员 陆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建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