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3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曾永康与重庆凯金运输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永康,重庆凯金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3314号原告:曾永康,男,仡佬族,1979年9月29日出生,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苏昌义(原告之姨表兄),男,汉族,1963年11月5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被告:重庆凯金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法定代表人:王明秀,经理。委托代理人:丁选玫,重庆敬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曾永康诉被告重庆凯金运输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曾永康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永康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曾永康负担。审 判 长 涂 恩人民陪审员 彭家容人民陪审员 穆礼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