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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3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曾永康与重庆凯金运输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永康,重庆凯金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3314号原告:曾永康,男,仡佬族,1979年9月29日出生,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苏昌义(原告之姨表兄),男,汉族,1963年11月5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被告:重庆凯金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法定代表人:王明秀,经理。委托代理人:丁选玫,重庆敬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曾永康诉被告重庆凯金运输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曾永康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永康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曾永康负担。审 判 长  涂 恩人民陪审员  彭家容人民陪审员  穆礼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