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2执1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兴荣申请执行周洪波、高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荣,周洪波,高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2执1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兴荣,男,汉族,生于1975年3月25日,住达州市通川区。被申请执行人:周洪波,男,汉族,生于1974年8月4日,住达州市通川区。被申请执行人:高小梅,女,汉族,生于1973年12月12日,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执行王兴荣与周洪波、高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立波审判���赵黎明审判员 蒲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 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