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101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吴庆文盗窃罪并处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庆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7101执13号被执行人:吴庆文,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2017)黑7101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执行的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判处吴庆文盗窃罪并处罚金一案,被执行人已经全额缴纳罚金,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7101执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尹 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永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