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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7101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吴庆文盗窃罪并处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庆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7101执13号被执行人:吴庆文,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2017)黑7101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执行的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判处吴庆文盗窃罪并处罚金一案,被执行人已经全额缴纳罚金,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7101执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尹 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永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