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81财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桐城市兴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桐城市河山制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桐城市兴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桐城市河山制刷有限公司,甘胜本,刘小根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81财保33号申请人:桐城市兴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龙眠街道香港广场一方家俱有限公司门面房(同安南路香港广场尖沙咀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684973320F。法定代表人:程黄毛,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桐城市河山制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范岗镇范旭路,组织机构代码74086814-7。法定代表人:刘小根。被申请人:甘胜本,男,196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桐城市。被申请人:刘小根,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桐城市。申请人桐城市兴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桐城市河山制刷有限公司、甘胜本、刘小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桐城市兴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桐城市河山制刷有限公司、甘胜本、刘小根银行存款1074400.74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财产保全,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桐城市兴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桐城市河山制刷有限公司、甘胜本、刘小根的银行存款1074400.7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桐城市兴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韦 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家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