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民初2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魏元凤与被告杨雄军、刘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元凤,杨雄军,刘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2077号原告魏元凤,女,汉族,身份证号XX,住XX。被告杨雄军,男,汉族,身份证号XX,住XX。被告刘红,女,汉族,身份证号XX,住XX,系被告杨雄军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元凤与被告杨雄军、刘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雄军、刘红名下的银行存款413032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魏元凤儿子周哲自愿以名下位于XX房产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查封被告杨雄军、刘红的银行存款413032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周哲名下位于XX号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宇良人民陪审员 袁建中人民陪审员 李舟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