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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31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杨聪、王荣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聪,王荣,王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31财保3号申请人:杨聪,男,197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被申请人:王荣,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被申请人:王所,女,1975年3月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申请人杨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称,两被申请人王荣、王所系夫妻关系,两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130000元,并约定于2017年10月15日还清,但到期后拒绝还款。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对被申请人王荣名下的一台起亚牌小汽车(车牌号:桂L×××××)进行查封。申请人杨聪以自己名下的一台广汽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桂L×××××)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一百五十四、一百五十五、一百五十六、一百六十四、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活封)被申请人王荣名下的一台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桂L×××××);查封(活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活封)期间由被申请人王荣妥善保管和使用,但不得毁损、转让、抵押、赠与等行为。二、查封(活封)申请人杨聪名下的一台广汽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桂L×××××);查封(活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活封)期间由申请人杨聪妥善保管和使用,但不得毁损、转让、抵押、赠与等行为。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王普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俊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