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91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吉林市兴禾元饲料有限公司诉李振国、刘玉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兴禾元饲料有限公司,李振国,刘玉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91民初278号原告:吉林市兴禾元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街道大红土村三队。法定代表人:孙业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杰,法务专员。被告:李振国,男,1958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公安局南城派出所南城街前锋委一组。被告:刘玉晶,女,1957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公安局南城派出所南城街前锋委一组。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兴禾元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1元,由原告吉林市兴禾元饲料有限公司承担2805元,余款28.5元退回原告张贺。审判员 李俊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晓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