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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执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车志云、青岛炜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志云,青岛炜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596号申请执行人车志云,女,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青岛炜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刘永年,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车志云与被执行人青岛炜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炜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鲁0211民初430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