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秀娟与新沂市兴扬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娟,新沂市兴扬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73号申请执行人:王秀娟,女,1964年8月13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新沂市兴扬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经济开发区新戴南路。法定代表人:杨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杭华,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秀娟与新沂市兴扬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4)新民初字第0365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无存款信息;2、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信息,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新沂厂房及土地一块;3、查询了被执行人车辆信息,无车辆信息。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11688元,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1011688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时不能实际执结。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已被查封的厂房及土地并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正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科学审判员 刘杉林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