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4民初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陈庆祝诉施美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祝,施美如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524民初1027号原告:陈庆祝,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茂桥,四川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美如,女,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陈庆祝与被告施美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庆祝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茂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施美如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庆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施美如向原告支付租赁合同欠款2400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被告因承建工程与原告口头约定租赁原告挖掘机,按小时计算,每小时120元。被告共使用挖掘机360小时。2016年2月3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43000元,扣除原告预支9000元,被告下欠原告34000元。经原告催收,2016年年底,被告向原告支付10000元,尚欠原告240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被告施美如在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区流坝乡因石厂施工需要租赁原告陈庆祝的挖掘机。2016年2月3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施美如应支付原告陈庆祝租赁费43000元,扣除原告在被告处预支的9000元,被告尚欠原告34000元,结算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2016年年底,被告施美如向原告陈庆祝支付10000元,尚欠原告陈庆祝24000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身份证明、欠条一张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为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陈庆祝要求被告施美如支付租赁合同欠款2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从本案查清的事实来看,被告施美如租赁原告的挖掘机,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施美如向原告陈庆祝出具了欠条,扣除被告施美如向原告已支付的10000元,尚欠原告陈庆祝24000元,故原告陈庆祝要求被告施美如支付租赁合同欠款24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施美如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庆祝支付租赁合同欠款2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被告施美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书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万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