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003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袁绍贵与沈阳黎东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绍贵,沈阳黎东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03民初110号原告:袁绍贵,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袁英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应春明,辽宁弘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黎东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新立堡东街57号。法定代表人:赵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明远,辽宁诚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绍贵诉被告沈阳黎东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袁绍贵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绍贵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绍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袁绍贵承担。审 判 员 隋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