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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执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分行、天津祥龙福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分行,天津祥龙福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朗钜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执保86号申请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分行,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滨海金融街E2ABC座一二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8638747X3。负责人李燕宁,职务行长。被申请人:天津祥龙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迎宾大道1988号1-5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25709295P。法定代表人华锡军。被申请人:天津朗钜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东丽湖温泉旅游度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64348031J。法定代表人吴双印。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分行与被申请人天津祥龙福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朗钜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6375795.6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保支行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津祥龙福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朗钜地产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36375795.6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朱立军审 判 员  郭胜明代理审判员  王福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石 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