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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3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陈建芝、谭孝国与谭孝国、薛仁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芝,谭孝国,薛仁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3民初656号原告:陈建芝,女,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岳清国,十堰市援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提起、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谭孝国,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职工。被告:薛仁国,男,1975年11月20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芝与被告谭孝国、薛仁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芝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建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7200元由原告陈建芝负担。审判员  熊彩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柯 涛附:本判据所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