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执2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滑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宁选、仝秀春、王海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滑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张宁选,仝秀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2021号申请人滑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址:滑县道口镇解放路188号。负责人路建斌,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张宁选,男,1963年10月3日生,现住滑县。被执行人仝秀春,女,1963年8月16日生,现住滑县。被执行人王海刚,男,1974年10月1日生,现住滑县。本院在执行滑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申请张宁选、仝秀春、王海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滑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民金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褚玉峰审判员 安会兰审判员 胡广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郝建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