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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民初1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曹旭梦与郭新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旭梦,郭新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1935号原告:曹旭梦,男,199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郭新勉,女,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原告曹旭梦与被告郭新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曹旭梦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新勉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旭梦撤回对被告郭新勉的起诉。审判员 李 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丹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