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民初1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夏同启与田雪玲、吴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同启,田雪玲,吴广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1260号原告:夏同启,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山东省莘县人,住。被告:田雪玲,女,1969年出生,山东省莘县人,住。被告:吴广生,男,1968年出生,山东省莘县人,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同启与被告田雪玲、吴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同启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之间的纠纷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为由提出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同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夏同启负担。审判员 孔德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虞丽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