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05民初6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温石宁与周竞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石宁,周竞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C}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湘0105民初6640号 原告:温石宁,女,198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委托代理人:黄俐,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竞锋,男,198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原告温石宁与被告周竞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石宁的委托代理人黄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竞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温石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6.1万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以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承诺1个月内归还。原告当日向被告转账支付10万元借款。但被告却未按时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3.9万元,并于还款当天作出承诺每月按1000元支付利息至本金还清止。后经多次催收,被告仍不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周竞锋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并予以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9月8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10万元至被告账户;原告提交了2015年10月30日的手机微信截图,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直接融资的行为;民间借贷的特征是出借人与借款人根据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或借款人根据出借人出借的具体款项向出借人出具借条而确定借款金额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原告仅就其主张提交了通过银行转款10万元至被告账户的凭证;原告提交的手机微信截图因存在瑕疵,无法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因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温石宁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温石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辉杰 人民陪审员  陈文艺 人民陪审员  林 群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张 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