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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执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洪常与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石梁杨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常,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石梁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981号申请执行人:李洪常,男,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石梁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王玉美,主任。申请执行人李洪常与被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石梁杨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6)鲁0211民初1522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劳务费、建筑材料费23000元、受理费187.50元,合计23187.5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缴纳案款23435.50元(含执行费248元);2017年4月2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23187.50元、转缴执行费248元。2017年4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就本案作结案处理。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211民初152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志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