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兵0501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刘琦与王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琦,王东,刘琦,王东,刘琦,王东,刘琦,王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501民初188号原告:刘琦,男,汉族,1995年3月2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第五师八十三团。被告:王东,男,汉族,1973年08月1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第五师八十三团。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琦与被告王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琦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琦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琦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琦负担。审判员  XX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