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501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刘琦与王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琦,王东,刘琦,王东,刘琦,王东,刘琦,王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501民初188号原告:刘琦,男,汉族,1995年3月2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第五师八十三团。被告:王东,男,汉族,1973年08月1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第五师八十三团。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琦与被告王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琦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琦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琦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琦负担。审判员 XX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