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1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山东博瑞志国际经贸有限公司与李庆功、苏庆红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博瑞志国际经贸有限公司,李庆功,苏庆红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046号原告:山东博瑞志国际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灵山湾路(原人民路173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710428312。法定代表人:耿晓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金良,山东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庆功,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被告:苏庆红,女,197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原告山东博瑞志国际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庆功、苏庆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因原被告和解,于2017年4月2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博瑞志国际经贸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倩人民陪审员  贾方池人民陪审员  张学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贾廷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