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13执异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亨通集团有限公司与淮安鼎宇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亨通集团有限公司,淮安鼎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13执异20号申请执行人:亨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心田湾。法定代表��崔根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婷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朱再斌,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淮安鼎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泽县工业园区北一道南侧、东五道东侧。法定代表人张德全,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亨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安鼎宇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亨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收到本院(2014)执泽字1473号终结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亨通集团有限公司称:2015年1月9日亨通集团有限公司与淮安鼎宇科技有限公司达成还款协议,约定分9期在2019年6月30日前付清借款,张德全个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申请追加张德全为被执行人。本院认为,申请追加执行案件当事人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要求。亨通集团有限公司与淮安鼎宇科技有限公司是在本案执行程序终结后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并由张德全承担连带责任。此协议不是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且追加当事人的申请没有在案件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因此不符合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相关规定,但可另行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亨通集团有限公司追加张德全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张小波审判员 胥福元审判员 石守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