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执裁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许昌希福特传动轴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许昌汇美饰品有限公司、李桂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昌希福特传动轴有限公司,许昌汇美饰品有限公司,李桂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执裁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许昌希福特传动轴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法定代表人:邢记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许昌汇美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法定代表人:安永哲,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桂花,女,朝鲜族,生于1978年07月01日,住许昌。许昌希福特传动轴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许昌汇美饰品有限公司、李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许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0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间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5112300.00元(逾期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对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评估、拍卖、变卖。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许昌汇美饰品有限公司、李桂花银行存款15112300.00元(逾期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对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孟 晓 克审 判 员 王 立 珂助理审判员 郭 林 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介苏萍(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