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2执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梁高飞、王婷、于宝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高飞,王婷,于宝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56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锁林,任董事长。被执行人梁高飞,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婷,女,汉族。被执行人于宝成,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4)渭滨民初字第0213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梁高飞、王婷、于宝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梁高飞、王婷、于宝成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梁高飞、王婷、于宝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共计129636.1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赵睿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易诗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