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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72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潘一鸣、刘亚保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一鸣,刘亚保,郑苏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72执96号申请执行人:潘一鸣,男,197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刘亚保,男,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被执行人:郑苏妹,女,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申请执行人潘一鸣与被执行人刘亚保、郑苏妹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桂72民初22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4月5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亚保名下有渔船柴油补贴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亚保名下“桂北渔20022”号渔船2015年度及2016年度柴油补贴款115000元,冻结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媛媛代理审判员  朱世鑫代理审判员  廖国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韦启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