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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1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刘晓琳与蒙城县玖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琳,蒙城县玖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1446号原告:刘晓琳,女,198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蒙城县玖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凤凰城小区门面80#81#82#8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058459391T。法定代表人:崔亮,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启林,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刘晓琳诉被告蒙城县玖隆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刘晓琳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琳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晓琳负担。审判员  刘晓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