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1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姜辉与天津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辉,天津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503号原告:姜辉,男,198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天津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286号和通大厦1507-1510单元。法定代表人:徐瑞东,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仁山,该公司法务主管。委托诉讼代理人:XX,该公司法务。原告姜辉与被告天津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姜辉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辉撤诉。案件受理费314元,减半收取计157元,由原告姜辉负担。审 判 长 傅美兰人民陪审员 万志坚人民陪审员 刘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