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行审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黄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少水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黄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少水,韩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983行审130号申请执行人:黄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址:黄骅市渤海路西段法定代表人:王清彩,职务,局长被执行人:张少水,男,198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黄骅市。被执行人:韩金梅,女,198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黄骅市。申请执行人黄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齐计征字第05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2016)齐计征字第05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行政主体适格,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符合法定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黄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6)齐计征字第05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华卫审 判 员 曾宪明代理审判员 杨文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于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