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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3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巩宁宁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宁宁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23刑初56号公诉机关武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巩宁宁,女,198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睢宁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武宁县,现住武宁县。2016年11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武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15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1日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武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宁县看守所。武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巩宁宁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相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巩宁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7月下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巩宁宁在武宁县城人民路劲霸男装店上班时,从店内休息室的文件柜内窃取同事杨某现金100元。2.被告人巩宁宁曾在武宁县城古艾路经典保罗服装店上班,与店内的员工较熟悉,巩宁宁离职后经常到店内与店员聊天。2016年9月中下旬,巩宁宁先后两次到经典保罗服装店内,趁店员招呼客人之机,溜进休息室,从刘某放在休息室鞋盒里的钱包内窃取现金400元和500元。3.2016年10月4日21时许,被告人巩宁宁到武宁县城古艾路经典保罗服装店,趁店员招呼客人之机,溜进休息室,从刘某放在休息室鞋盒里的钱包内窃取现金2400元。综上,被告人巩宁宁盗窃作案4次,共窃取现金3400元。案发后,被告人巩宁宁主动将3400元赃款退还被害人杨某、刘某。2016年11月11日,被告人巩宁宁在武宁县城被武宁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武宁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微信聊天截图、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证人唐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杨某的陈述、被告人巩宁宁的供述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巩宁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巩宁宁多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将赃款全额退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巩宁宁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2017年7月6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所判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高孝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伍洁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