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执1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王永涛与郑州轩辕耐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涛,郑州轩辕耐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3执1646号申请执行人:王永涛,男,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郑州轩辕耐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83民初164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王永涛与郑州轩辕耐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轩辕耐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3083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梁会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