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执29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黄显森、徐可涵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显森,徐可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29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显森,男,198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被执行人:徐可涵,女,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本院在执行黄显森与徐可涵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书面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债权为125101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已受偿1709.9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林乐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初晓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