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泉执行字第5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赖荣芳、杜双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泉执行字第5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赖荣芳,男,198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杜双安,男,196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本院在执行赖荣芳与杜双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仲裁委员会[2013]泉仲字780号裁决书,于2013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申报财产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情况进行滚动查询,于2014年3月18日向车辆管理部门送达查封其名下的小型汽车一辆,但仍未能扣押该车辆,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公安部门发函请求协助追查被执行人下落。因被执行人逾期申报财产,本院依法作出罚款决定书。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后,仍不能有效执结,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林明清审 判 员 李志军代理审判员 冯叶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曾晓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