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民终1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王春荣与王秋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春荣,王秋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终12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春荣。法定代理人:刘甲斐(系上诉人王春荣女儿)。委托代理人:朴学松,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秋华。委托代理人:王福德,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春荣因与被上诉人王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6)辽0202民初7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首先,本案认定为借款纠纷依据不足。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收条,内容为上诉人收到被上诉人投资美国金矿投资款13.6万元,已全部交给刘祉均,刘祉均把上诉人钱返还后,由上诉人把被上诉人13.6万元返给被上诉人。二审中上诉人否认双方存在借款关系,从此收条中亦无法得出双方存在借款关系的结论,而上诉人在该收条中承诺保证该笔13.6万元款项的偿还,可见上诉人有担保的意思表示,应按照保证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对其系连带保证或一般保证予以认定;其次,二审中,被上诉人陈述其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且认为此案系诈骗,故亦应对公安机关是否已经立案予以查明,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6)辽0202民初796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春荣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6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 虹审判员 毛国强审判员 富喜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