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1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华贵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军,曹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华贵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军,曹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1952号原告:重庆市华贵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长风路98号华贵沁园春1幢负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733809768。法定代表人:程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勇,重庆市江津区凯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王军,男,汉族,1978年8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曹敏,女,汉族,1976年9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重庆市华贵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军、曹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华贵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华贵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华贵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华贵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蒲晓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