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1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马义章与杨永寿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义章,杨永寿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21民初307号原告:马义章。被告:杨永寿。原告马义章诉被告杨永寿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马义章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义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义章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马义章负担。审判员 李培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巧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