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马光荣与吴连友、韩会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光荣,吴连友,韩会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136号申请执行人:马光荣,男,汉族,1965年11月13日出生,住大荔县羌白镇南德村*组,身份证6121271965********。被执行人:吴连友,男,汉族,1964年09月10日出生,住大荔县羌白镇南德村*组,身份证6121271964********。被执行人:韩会侠,女,汉族,1965年12月21日出生,住大荔县羌白镇南德村一组,身份证6121271965********。本院执行马光荣与吴连友、韩会侠民间借贷(2016)陕0523民初294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连友、韩会侠在银行的存款进行了划拨,申请执行人马光荣已受偿3000元,剩余款项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吴连友、韩会侠每年12月底之前给付申请执行人马光荣10000元,直至偿还为止。对此,申请执行人马光荣表示同意,鉴于还款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马光荣同意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政文审判员 张 成审判员 袁宏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