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4刑初11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1月21日出生于河北省河间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间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3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5日被河间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间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刑诉(2017)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香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5日5时5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冀J×××××、冀JPK**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331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东旭加油站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拐弯向西刘彦文骑行的自行车碰撞,造成刘彦文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李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人李某的证言、河间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河公交认字[2016]第5043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法规,未按规定车道超速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当庭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发生事故后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5日5时5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冀J×××××、冀JPK**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331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河间市沙河桥镇大位村东旭加油站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拐弯向西刘彦文骑行的自行车碰撞,造成刘彦文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李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肇事车主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8万元,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李某某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实,2016年10月15时5时55分左右,其驾驶冀J×××××、冀JPK**挂重型挂牵引车,沿沧保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沙河桥镇大位村时,与骑自行车横过公路的一个老头相撞,其当即拨打“120”“110”电话。2、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16年10月15时早晨,交警队的人用其公爹刘彦文的手机给其打的电话,告诉其刘彦文发生交通事故了。3、河间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河公交认字[2016]第5043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李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4、河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河)公(物)鉴(尸检)字[2016]09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刘彦文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5、河间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事故现场情况。6、河间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归案说明证实,2016年10月15日,处理交通事故的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李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待。7、协议书证实,2016年10月28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肇事车主李洪岩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8万元。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违法犯罪记录。9、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准驾车型A2。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车道超速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并对其予以谅解,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于凤柱审判员 薛新梅审判员 马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哈紫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