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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1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卢士涛与王长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士涛,王长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民初313号原告卢士涛,男,汉族,1989年1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钢市。委托代理人金琦,河南省东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长松,男,汉族,住舞钢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士涛诉被告王长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士涛不能提供被告王长松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法认定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卢士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卓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超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