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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民初1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匡汉清与匡汉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匡汉清,匡汉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1962号原告:匡汉清,女,1952年8月11日出生。被告:匡汉谋,男,1955年4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匡汉清与被告匡汉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匡汉清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匡汉清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匡汉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黄烈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