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6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臧力强与杨士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士玉,杨士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6执171号申请执行人:臧士玉。被执行人:杨士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6民初96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的人杨庆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6执1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立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雪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