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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6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臧力强与杨士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士玉,杨士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6执171号申请执行人:臧士玉。被执行人:杨士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6民初96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的人杨庆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6执1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立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雪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