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2执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李红伟与张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伟,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2执882号申请执行人:李红伟,男,汉族,生于1978年9月6日,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78********。被执行人:张伟,男,汉族,生于1982年11月20日,公民身份号码5102831982********。本院在执行李红伟与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川1622民初159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应执行标的4万元及利息,已执行2万元。现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在逾期次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左松涛审 判 员 詹金波代理审判员 左朋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