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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5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宋国强与段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国强,段卫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5执48号申请执行人:宋国强,男,195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洪洞县广胜寺镇下庄村村民,住洪洞县城同鑫家园13号楼1单元2层西户。被执行人:段卫华,男,197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工工头,住古县岳阳镇屏风路43号。本院在执行宋国强与段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段卫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段卫华在古县交通局有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段卫华在古县交通局的工程款50000元。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贵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葛才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