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执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爱莲、余坦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莲,余坦佩,余小孩,陈积雪,平阳县长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1349号申请执行人:张爱莲,女,194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申请执行人:余坦佩,男,196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申请执行人:余小孩,女,197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县。被执行人:陈积雪,男,195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平阳县长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254653298C,住所地平阳县水头镇客运中心。法定代表人:叶信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6民初77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爱莲、余坦佩、余小孩与被执行人陈积雪、平阳县长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积雪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张爱莲、余坦佩、余小孩经济损失5000元,被执行人平阳县长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2889元,承担本案执行费用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陈积雪、平阳县长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胜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孔苗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